华联律所·成功案例:公司没钱了,工资拿不到?法院判决:原股东也得赔!|袁桂媛律师

华联·袁桂媛律师
2026-03-30
近日,由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袁桂媛律师代理的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法院不仅判令现任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更认定恶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为无数面临“公司空壳化、执行无门”的债权人指明了维权新路径。
案件背景:仲裁赢了,钱却拿不到
原告段女士原系上海某建筑公司(下称“某建筑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段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94,500元。
裁决生效后,某建筑公司迟迟不履行。段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某建筑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12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段女士的94,500元,眼看就要打水漂。


追根溯源:股东未实缴,公司早已“空壳化”

难道真的就拿不回钱了?袁桂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调取某建筑公司的工商档案和企业信用信息,发现惊人内幕:
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原为被告张某一人持股,注册资本2,0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39年6月18日;
2022年3月15日,张某将全部股权以0元转让给付某和某科技公司;
新股东付某、某科技公司分别认缴出资1,020万元、980万元,出资期限至2039年6月30日;
截至2024年,所有股东实缴出资金额均为0元!
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未申请破产;股东认缴天价出资,却分文未实缴;原股东在公司欠薪后紧急“金蝉脱壳”……这一系列操作,明显是为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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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恶意转让必须连带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袁桂媛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认定:
适用法律准确
原告债权发生在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适用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
某建筑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根据《九民纪要》及司法解释,股东付某、某科技公司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股东恶意转让,应负连带责任
张某作为原股东,在明知公司欠薪的情况下,以0元转让全部股权,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新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债权人全面胜诉!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付某在未出资1,020万元范围内,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未出资980万元范围内,对某建筑公司在仲裁裁决中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2,61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段女士的94,500元,终于有了着落!

典型意义:债权人维权新路径,股东“金蝉脱壳”难逃责

本案是典型的“公司空壳化+股东未实缴+恶意转让股权”情形下的债权人胜诉案例。法院明确了三大规则:
🔑 1. 公司虽未破产,股东出资可加速到期
只要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即可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2. 恶意转让股权,原股东仍要连带
原股东在公司债务发生后,明知公司无力清偿,仍以0元转让股权的,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不能免除其责任。
🔑 3. “0元转让”不等于“0责任”
股权可以0元转让,但法律责任不会因此清零。企图通过转让股权“甩锅”的股东,最终只会“引火烧身”。

律师建议:

💡 给债权人的建议
及时取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立即调取工商档案、年报信息,核查股东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股权转让。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依据《九民纪要》第6条,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起诉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若执行受阻,可单独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注股权转让时间点:如原股东在债务发生后恶意转让股权,可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 给企业股东的建议
切勿心存侥幸:认缴出资不是“空头支票”,一旦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出资义务可能加速到期。
股权转让≠债务免责:转让股权前,务必妥善处理公司债务,否则即使“净身出户”,也可能被追责。
诚信经营是王道:企图通过“金蝉脱壳”逃避债务,不仅难逃法律制裁,还将面临信用惩戒。

专业团队,为您保驾护航

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打击恶意逃债行为上的坚定立场,也展现了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法、执行异议、劳动争议等领域的专业实力。
👩‍⚖️ 承办律师:袁桂媛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执业以来,已为众多当事人成功追回款项,赢得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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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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