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法律观点:金母帮助毁灭证据,获刑两年两个月的量刑法理与警示|陈凌辉律师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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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河北沧州中院对“杀妻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昊之母张杰,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这一判决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在严重的暴力犯罪面前,任何企图干扰司法、掩盖真相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再次触犯,必将受到独立的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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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何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要评价张杰的量刑是否适当,首先需理解她所触犯的罪名及其量刑尺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名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行为:实施了帮助诉讼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毁灭不限于物理销毁,也包括隐匿证据使其丧失证明力。
主观故意:明知是案件证据而故意帮助毁灭或伪造。
情节严重:这是入罪的关键门槛。根据司法实践,“情节严重”通常指多次实施、涉及重大案件、毁灭关键证据、导致案件侦查审理受阻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是一个刑罚幅度相对集中的罪名。

结合本案分析

法院判处张杰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接近该罪名三年顶格刑期,这明确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理由基于其行为的多重恶劣性质:
第一,所涉案件性质极端严重本案是故意杀人案,且手段残忍,社会关注度极高,是刑法打击最严厉的犯罪类型之一。在这种重大恶性案件中实施妨害司法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毁灭证据的行为主动、多面且专业。张杰的行为不是单一的,而是形成了“物理痕迹+电子数据+医学证明”的全方位、立体化的证据覆盖网络。特别是其利用医生身份试图开具假证明的行为,极具隐蔽性和误导性,挑战了专业领域的公信力。
第三,行为动机凸显了对生命与法律的漠视。在被害人死亡、儿子行凶的紧急关头,张杰的第一反应不是对生命的悲悯与对错误的补救,而是系统性地掩盖儿子的罪行。这反映出其法治观念的淡薄。
综上所述,张杰的行为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二年二个月的刑期,是在法定幅度内,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后作出的裁判。

量刑之辩:为何不从轻?是否存在减刑空间?

面对这一判决,公众可能会问:作为一名母亲,其“救子心切”的动机能否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从法律视角看,答案是否定的
“亲情”不能成为违法的正当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母亲的身份与情感,并不能赋予其破坏司法秩序的特权。相反,在如此严重的罪行面前选择包庇,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也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最高司法机关在反家暴工作中强调 “依法从严惩处” 的立场,其精神也贯穿于对此类妨害司法犯罪的审理中。
其行为也不具备法定从轻情节。从现有信息看,张杰是主动、积极地实施掩盖行为,案发后并无自首、立功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她的行为,实际上增加了侦查难度,延长了正义到来的时间,徒增被害人家属的痛苦。
因此,法院的判决剥离了情感的干扰,严格依照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对司法活动的实际危害程度进行量刑,是罚当其罪、不枉不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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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与法律,决不能混为一谈。它警示所有家庭,真正的爱是引导亲人面对错误、承担罪责,而非在违法犯罪的泥潭中与之共沉沦。当家庭庇护演变成对犯罪的掩护时,法律必将刺破这层温情的外衣,还社会以公正,还受害者以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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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主要为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收购业务等,长年为知名外资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新设分支机构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处理相关行政决定的沟通,除了公司内部协议文件,负责对外合同审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审核,企业对外打假,处理突发事件,独立完成新三板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参与主板IPO上市相关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代表性案例

·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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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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