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法律观点:释永信案刑期前瞻|陈凌辉律师

华联·陈凌辉律师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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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从不放过一个坏人。
近日,嵩山少林寺原住持释永信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释永信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一重大案件不仅因为释永信的特殊身份而备受瞩目,更因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引发法律界的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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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法律逻
在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的具体适用遵循以下几个基本规则:
一是吸收原则。当数罪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主刑被吸收。
二是限制加重原则。当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时,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
三是并科原则。对于附加刑,一般采取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仍须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对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作出了调整,将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数罪并罚上限提高至二十五年。这一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多个严重罪行量刑过轻的问题,更好地实现罪刑均衡。
从数罪并罚的角度分析,如果释永信被认定的三项罪名均成立,且每项罪名均被判处较重刑期,那么其总和刑期可能达到三十五年以上,符合适用数罪并罚最高刑期二十五年的条件。

审理级别与刑期预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
释永信案件由河南省公安厅指定新乡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这表明案件很可能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审理级别的确定不仅体现了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间接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罚上限。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通常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大案件,或者是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刑期预判的综合考量
在预判释永信案件的最终刑期时,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数罪并罚规则外,还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一是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涉案金额。职务犯罪的量刑与涉案金额密切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通常为数百万元以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也有相应标准。这些金额标准的认定将直接影响量刑区间。
二是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在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获得从宽处理。
三是社会影响和犯罪情节。释永信作为宗教界知名人士,其案件社会影响较大,这一因素可能在量刑时被考虑。但同时,其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也会对最终刑期产生影响。

基于对数罪并罚规则的理解和对案件基本情况的判断,笔者认为,若释永信的三项罪名均成立,且不存在重大从宽处罚情节,其最终刑期很可能在二十年至二十五年之间,最高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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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永信案件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更是对司法公正和宗教规范的双重考验。从法律角度看,此案涉及复杂的数罪并罚规则和职务犯罪认定问题;从社会角度看,此案关乎公众对宗教人士行为的期待和评价。
通过这一案件,社会各界应当认识到,无论在任何领域、任何岗位,守法诚信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法律不会因身份特殊而区别对待,正义可能迟到但从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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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主要为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收购业务等,长年为知名外资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新设分支机构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处理相关行政决定的沟通,除了公司内部协议文件,负责对外合同审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审核,企业对外打假,处理突发事件,独立完成新三板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参与主板IPO上市相关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代表性案例

·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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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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