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胜诉案例丨破解“隐形雇主”之谜:船员劳务派遣案双倍工资胜诉实录丨林卫律师

华联·林卫律师
2025-12-09
案件价值
本案是一起涉多层转委托的船员劳务派遣纠纷。作为船员张三(化名)的代理律师,我们成功穿透复杂的合同关系,通过扎实的证据链条,精准锁定江苏A公司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基于此,我们不仅为其追索了拖欠工资,更依据《劳动合同法》为其赢得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本案清晰地表明,在复杂的用工模式下,事实上的管理与雇佣行为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船员劳务派遣纠纷

船员尹某于2023年底,经江苏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招聘并安排,在“福某”轮担任水手,工作至2024年2月离船。其间,尹某未获分文工资,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得知,船舶所有人为B公司,管理方为C公司,而船员派遣业务经C公司委托给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又转委托给A公司执行。
纠纷发生后,船东B公司为处理拖欠的船员工资,引入了案外方D公司,并让包括尹某在内的船员签署了一份以D公司为“甲方”(但未盖章)的《工资代付协议》,试图重新框定工资支付关系。尹某为追索权益,委托我们起诉A公司、B公司及C公司,要求支付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及差旅费。

浙江省高院二审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关系认定:
在“船东-管理公司-派遣公司-船员”的多层结构中,尹某与哪一方成立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A公司坚称其仅为中介,劳动关系在于船员与船东(或后来的D公司)之间。
证据与事实对抗:
A公司声称已提供劳动合同,是尹某“拒绝签署”;而对方出示的《工资代付协议》是否改变了劳动关系主体?
法律责任承担:
若认定A公司为用人单位,其未签合同的法律后果(双倍工资)是否成立?司法破局
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全部采纳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明确法律主体:
法院认定,尹某由A公司直接招聘、管理、申请工资并缴纳社保,这一系列事实行为构成完整的用工管理。A公司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B公司是用工单位。C公司、D公司等之间的内部委托关系,不影响对外责任的认定。
戳破“拒签”与“协议转移”抗辩:
法院指出,A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将劳动合同交付尹某签署;而事后出现的、未加盖D公司公章的《工资代付协议》,仅为尝试解决欠薪问题的安排,并未改变尹某与A公司之间已成立的事实劳动关系。对方的辩解均不成立。
支持全部核心诉请:
法院依据A公司自己制作的工资请款单,支持了尹某主张的工资6796.7美元及合理差旅费。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判令A公司因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尹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6796.7美元。

面对被告层层设防、试图模糊主体的诉讼策略,我们制定了“固本清源,釜底抽薪”的应对方案: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构建无可辩驳的证据闭环:
我们不依赖于对方不认可的单一证据,而是重点挖掘并运用对方在履行自身商业流程中必然产生的文件。本案的关键制胜点,是对方为向船东结算费用而制作的《船员租金请款单》。这份文件由A公司出具,清晰列明了尹某的姓名、职位、在船天数、工资计算明细及总额。它与我方提供的社保记录、工作事实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证明招聘、管理、计薪全流程的完整证据链,强力证实了A公司的用人单位实质。我们用对方自己留下的“商业痕迹”,锁定了其法律身份。
“穿透表象,直击本质”——破解复杂的合同迷阵
针对对方提出的“多层转委托”和“D公司代付协议”等试图转移视线的抗辩,我们坚持从事实履行角度进行法律分析。我们向法庭阐明:法律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而非单纯的形式协议。A公司实施了核心管理行为,其用人单位地位不因其后端与谁签约、或事后由谁出面协调支付而改变。那份未盖章的《代付协议》,恰恰证明了欠薪事实的存在和各方试图“绕开”真正用人单位的混乱局面,反而强化了追索A公司责任的正当性与紧迫性。
“聚焦法定义务,强化违法后果”——精准适用惩罚性条款:
在夯实劳动关系基础后,我们果断主张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我们强调,签订书面合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主动性义务。A公司作为专业派遣机构,更不能以管理疏忽或推诿给劳动者为由免责。此项诉求的成功支持,不仅是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填补,更是对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行为的司法惩戒,实现了维权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总结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以事实履行为依据认定劳动关系,以法定义务为标尺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它警示所有用工单位,尤其是采取派遣、外包等灵活用工形式的企业,事实管理行为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石,企图以合同安排规避核心义务终将面临法律风险。
对于劳动者而言,本案提示:在复杂用工关系中,务必留意保存能证明招聘主体、管理主体和薪酬支付主体的证据(如招聘记录、工作安排沟通、工资单、社保缴纳方等)。当权益受损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准确锁定责任主体,有效维权。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林卫律师团队,始终致力于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以专业力量守护公平正义。
附(1):一审判决书 (节选)

附(2):二审判决书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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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林卫律师主要从事诉讼业务,经过三十多年的执业,林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商业秘密案件、商标权属及侵权案件等方面具有独到的能力。

另外在海事海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商事合同类,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

林卫律师工作作风扎实认真,思路清晰严谨,善于组织证据、运用证据。

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有数个案件的无罪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在民商案件中,尤其善于二审案件的上诉代理,很多案件在一审获不利判决后上诉成功,极大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代表性案例

·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通过严密的取证工作和对救生艇制造所必须得模具、图纸、制造工艺与委托人公司技术人员的充分沟通交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因设备制造的缺陷导致船舶在试航过程中发生蒸汽管泄漏事故,致使参加试航人员伤亡的严重事故。通过严密的取证证明了该起事故系设备供应商的设备不符合要求所致,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护了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 国外公司产品的代理商被告构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严密的取证工作,证明该代理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含义不仅是外文而且构成具有独特含义,原告不能解释和陈述其注册的商标含义和构思,且证据证明在原告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国外公司销售代理商已经在特定产品使用领域进行了产品的销售和宣传,并在之后也注册了相应产品范围的商标。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不当起诉。

· 船舶设计合同纠纷,船舶经设计建造后发生数次螺旋桨损坏事故,严重影响了正常航行。原告向武汉还是法院起诉,要求设计单位和建造单位共同赔偿其损失。通过严密的取证,证明设计符合船舶的设计规范,发生的事故系在制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护了设计单位的合法利益。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加工方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委托方支付款项,委托方表示因加工所提供的材料以及承揽方延期交货导致的出口货物空运费的损失应当由加工方承担。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当地一审、二审均判决委托方败诉,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通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在委托人严密的证据中发现了问题,提起再审并撤销二审判决书改判支持委托人的反诉请求。

· 海上运输合同纠纷中的无单放货案件,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比较复杂。通过严密的证据收集,经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得到切实的执行。

·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付了承保的某商品住宅楼因过道消防水管抱箍脱落引起的业主财产损失,继而向法院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经过严密的取证,证明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建造的相应部位,材料和施工均符合国家标准。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出具的报告中提及的造成事故的原因并不充分。法院结合提交的证据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请求。

· 广告公司依据与商业有限签订的《专项工程承包合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已经完工的工程款,支付律师费和仲裁费用等。律师依据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相关法律,严密收集证据,证明了合同已经符合解除条件,并提供了能够证明相应工程量和工程款的证。仲裁请求获得仲裁委员会的全部支持。

· 计某与其就职的某物业咨询公司(商业地产中介)劳动争议纠纷。起先计谋自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为裁决全部不予支持。后经朋友介绍委托本律师代理法院程序诉讼。经律师严密组织证据,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诉讼请求,通过律师详尽分分析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基本完全只支持了计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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