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法律观点:14岁少年杀害同窗:悲剧背后的法律“困局”与“破局”思考|陈凌辉律师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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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主动“护送”同学回家的决定,一条仅200米却未能走完的归途,一场突如其来的暴力,让云南曲靖两个留守家庭瞬间破碎。这起同村男生杀害女同学的惨案,不仅撕裂了公众的情感,再次将未成年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法律与伦理困境置于舆论的漩涡中心。
1.刑事责任
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门槛,在本案中并非“免死金牌”。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蒋某某涉嫌的故意杀人、强奸(未遂)均在此八大重罪之列,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法有据。
在量刑上,《刑法》同样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体现。因此,凶手最高可被判处的刑罚是无期徒刑
然而,“应当从轻”不等于“一律轻判”。《刑法》同时规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这意味着,司法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的案件,法官可以在法定刑期内作出顶格判决,而非一味地从宽
本案中,蒋某某作案后拖行尸体的行为,极大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这将是在量刑时考量是否最大限度减少“从轻”幅度的重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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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赔偿
在刑事处罚之外,民事赔偿是受害者家庭寻求救济的另一重要途径。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由于蒋某某是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他的父母承担。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家庭都是留守儿童家庭,经济条件可能本就拮据。凶手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长期外出务工,是否存在监护缺位,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是民事部分审理的一个看点。
法院在判决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履行能力以及受害方的情况。但即便判决高额赔偿,执行难也可能成为摆在受害者家属面前的又一道现实难题。
3.系统反思:悲剧能否推动“破局”?
每一起此类极端案件的发生,都是对社会治理体系的一次拷问。法律是底线,但预防犯罪需要的是一套前置的、立体的社会保护系统。
监护责任的强化:此案是留守儿童悲剧的极致体现。国家层面虽已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父母监护职责,但对于数百万留守家庭,如何将“法”落到实处,提供更具体的支持、指导和必要的干预,是亟待破解的难题。
分级预防与干预体系的构建:对于已有行为偏差(如长期欺凌、暴力倾向)的未成年人,学校、社区应有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当前,这类机制要么缺失,要么流于形式,未能有效阻止从不良行为走向犯罪。
对蒋某某的依法严惩,是对司法正义和逝去生命的交代。但真正的“破局”,远在法庭之外。它需要家庭攥紧那份沉甸甸的责任,需要学校不再忽视每一个危险的信号,需要社区编织起一张有效的保护网,更需要立法和司法制度在坚守人权保护底色的同时,展现出与时俱进的勇气和智慧。
这条路很长,但每一个孩子的安全,都值得我们为之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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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主要为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收购业务等,长年为知名外资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新设分支机构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处理相关行政决定的沟通,除了公司内部协议文件,负责对外合同审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审核,企业对外打假,处理突发事件,独立完成新三板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参与主板IPO上市相关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代表性案例

·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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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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