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经典案例评析|政府称"电话同意拆除"被推翻!法院:口头承诺不得抵抗法定补偿程序

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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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程序正义优先:政府拆除地上附着物前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土地管理法》法定程序;
承包权保护:农户持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使承包期内部分地块未确权,仍受法律保护;
强拆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主张“自愿搬迁”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违法后果。
时间轴
2016年12月20日:兴平市政府向农户张三(化名)(含原告李四(化名))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李四(化名)享有1.78亩承包地(用途种植业),承包期至2027年。
2018年6月:政府启动征迁,李四(化名)就其他地块签署补偿协议并领款(搭架黄瓜、钢管棚等),但1.78亩承包地附着物(蘑菇房、鸡舍)未获补偿。
2018年10月10日:镇政府组织人员拆除该1.78亩地上附着物。
2018年10月12日:李四(化名)夫妇因阻挠施工被警方带离(政府称系独立事件)。
诉讼请求
李四(化名)诉请确认三被告(市政府、工业园管委会、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确认三被告对原告所承包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原告主张
1. 拆除前未获任何补偿,程序违法;
2. 拆除现场妻子被迫搬离物品,系强制行为;
3. 持合法承包证,享有土地使用权。
被告抗辩
1. 拆除前电话征得同意,系“自愿搬迁”;
2. 蘑菇棚因环保处罚已废弃,无权益损失;
3. 原告非适格主体(承包证户主为张三(化名))。
一、主体资格认定:家庭成员亦可主张承包权益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法院认定:李四(化名)作为承包证登记成员,对涉案地块享有合法使用权,具备原告资格。
二、强拆违法核心:违反“先补偿后拆除”强制程序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需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后方可动工。
关键事实:政府仅补偿其他地块,未对1.78亩蘑菇房、鸡舍进行任何赔偿,拆除行为无法律依据。
三、“自愿搬迁”不成立:行政机关举证不能
被告称“电话同意搬迁”,但:未提供通话录音等直接证据;拆除现场仅有李四(化名)妻子在场,其搬离物品系为避免财物损毁;10月12日冲突事件佐证拆除存在强制性。
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类案启示
承包权属凭证是关键:农户应妥善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使非户主亦可主张权利;
补偿缺位即程序违法: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未领取款项前,可依法拒绝搬迁
证据留存要点:
强拆现场需拍摄带时间戳的视频;
电话沟通时应录音并声明“未同意拆除”;
要求政府出具书面补偿文件。
华联警示:
征地拆迁中,政府常以“口头同意”“协助清理”模糊强制行为。
当事人需牢记:
“程序不合法,强拆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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