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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律所·法律观点:谁是“母亲”?机器人孕育下的亲子关系困境|袁桂媛律师
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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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内机器人企业宣布全球首个孕育机器人将于一年内推出。该技术通过内置人造子宫的仿生机器人模拟人类妊娠全程,定价低于10万元,目标为不孕群体及特殊家庭提供生育替代方案。然而,现行法律中“生育载体”仅限自然人,机器人孕育的子女面临亲子关系认定、监护权归属等法律空白,可能引发家庭纠纷与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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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上述条款构建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监护权体系,
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地位源于自然生育形成的亲子关系
。在辅助生殖技术中,法律默认生物学父母与监护人的一致性,例外情况:近日,国内机器人企业宣布全球首个孕育机器人将于一年内推出。该技术通过内置人造子宫的仿生机器人模拟人类妊娠全程,定价低于10万元,目标为不孕群体及特殊家庭提供生育替代方案。
然而,现行法律中
“生育载体”仅限自然人
,机器人孕育的子女面临亲子关系认定、监护权归属等法律空白,可能引发家庭纠纷与社会矛盾。
收养
等法定程序变更。该制度设计的核心是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确保监护责任有明确归属主体,同时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结合本案分析
孕育机器人的出现将彻底打破传统亲子关系的认定基础。若使用第三方供精供卵,生物学父母与委托方可能分离;若委托方同时提供配子,机器人仅作为
孕育载体
,此时“母亲” 的法律定义将面临挑战 —— 现行法律中的 “母亲” 概念隐含十月怀胎的生理过程,而机器人孕育的孩子并无传统意义上的 “生母”。
实践中可能出现三类争议:
一是委托方与配子提供者非同一人时,监护权归属冲突;二是机器人孕育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胎儿受损,生物学父母与委托方的索赔权主体认定;三是孩子成年后对生物学来源的知情权与身份认同纠纷
。例如,当委托夫妻离婚时,该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现有《民法典》中“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的原则在缺乏亲属关系基础时难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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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孕育技术对亲子关系法律制度提出了根本性挑战。现行法律体系建立在自然生育模式之上,无法涵盖人工子宫带来的身份认定难题。当“生育” 与 “养育”、“基因” 与 “意愿” 出现分离,法律必须构建新的认定标准。建议立法层面尽快确立 “意愿父母优先 + 基因追溯为辅” 的原则,明确委托方在符合医疗目的和知情同意前提下的监护权主体地位。同时需建立配套的身份登记制度,确保机器人孕育子女的户籍、继承等权益不受影响,避免出现法律意义上的 “无父母儿童”。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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