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经典案例评析|400多平米集体房屋仅补偿87万?土地征收缺批文被撤销!

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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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集体土地征收的核心审查标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的征收决定当然违法。
通过司法审查纠正了地方政府混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征收程序的典型错误,彰显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前提”的法治理念,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标杆性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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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某县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4月,县政府向原告张三(化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其400余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39.4万元,补偿总额87.3万元。
原告认为补偿远低于市场价值且程序违法,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县政府始终未提供该土地已被依法征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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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长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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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主张:集体土地未经征收审批,县政府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属于“未批先征”。
被告辩称: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补偿方案经公示,原告未提异议,故决定书有效。
评估结果是否公允?
原告主张:400余平方米房屋仅补偿87万元,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被告辩称:评估机构经民主推选,程序合规,评估报告已送达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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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征收必须以省级政府批准为前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核心解读: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复(如征地批文、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否则征收程序违法
本案县政府跳过土地性质转化审批,直接适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属根本性程序错误
二、程序违法必然导致行政决定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70条明确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本案关键缺陷:
县政府未能举证证明涉案集体土地已获征收批准,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故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注: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已无审查必要——程序根基违法,后续行为均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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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三大警示
土地性质是征收的“生命线”
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政府批文,否则征收决定必然违法。
操作提示: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政府出示征地批准文件(如“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
程序合法性审查优先于补偿数额争议
若发现征收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可直接主张撤销补偿决定,无需陷入评估价格拉锯战。
拒签≠弃权,及时维权是关键
原告拒收评估报告但未提异议,不影响对程序违法的追责。被征收人若对程序存疑,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复议或诉讼主张权利。
征地拆迁领域程序陷阱高发!若您的房屋土地面临征收,请务必核查:
土地性质(集体/国有)?
是否有省级以上政府征地批文?
评估机构选定是否由被征收人参与?
程序漏洞是维权突破口——专业审查可扭转被动局面。
华联律师事务所
以程序正义守护公民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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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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