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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四川江油市一名14岁女生被3名未成年人围殴的视频引发热议。案件中,施暴者年龄跨度从13岁至15岁不等,其中两名未成年人因已满14岁被送至专门学校矫治,另一人因未满14岁仅被责令家长管教。公众质疑声中,焦点逐渐转向家庭与学校的“缺位”:“家长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学校为何未能及时发现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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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家庭与学校的“法律责任”更重了
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学校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新增条款:
“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权益的行为,未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家庭教育的“强制性”:新法将家庭教育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父母若放任子女实施违法行为,可能面临司法机关的训诫或行政处罚。
学校责任的“细化”:过去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常以“不知情”或“已尽到职责”推诿责任。新法明确要求学校建立欺凌预警机制,并对“知情不报”行为追责。
结合本案分析
本案中,施暴者长期存在暴力倾向,但家庭与学校未能及时干预:
家庭层面:刘某甲、彭某某的监护人是否关注过子女的社交圈?是否曾因孩子“打架”被老师约谈?新法实施后,若家长被认定“疏于管教”,可能面临司法机关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层面:受害者赖某某曾多次向同学求助,但学校未及时介入。根据新法,校方若被认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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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后惩戒”到“事前干预”,家庭与学校需成为“第一防线”。新法的修订,标志着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从“司法兜底”转向“源头防控”。家庭与学校不再是“旁观者”,而是法律框架下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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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主要为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收购业务等,长年为知名外资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新设分支机构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处理相关行政决定的沟通,除了公司内部协议文件,负责对外合同审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审核,企业对外打假,处理突发事件,独立完成新三板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参与主板IPO上市相关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代表性案例
·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