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以程序合法性审查击穿征收决定,确立核心规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权属调查义务即作出补偿决定,构成根本性程序违法。判决彰显司法对征收程序“零容忍”态度,为公民对抗“推定式征收”提供利器。
关键事实
2018年1月:某县政府发布棚改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3月:作出正式征收决定
2018年5月:依据错误权属登记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2018年6月:原告起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属争议核心
原告父亲持有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证,但县政府工作人员在调查中:
① 将房屋错误登记在原告儿子名下
② 委托评估机构基于错误登记出具估价报告
③ 直接以原告为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撤销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主张
房屋土地权属人为其父亲,补偿对象错误
政府未履行法定调查义务
被告抗辩
征收程序合法,已公示方案并评估
原告与补偿决定无直接利害关系
本案系行政机关在征收程序中未依法履行权属调查义务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法律警示意义。
1. 权属调查是征收程序的法定前置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机关须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登记,并公示结果。本案中,行政机关仅依据错误登记资料直接作出补偿决定,未核实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实际权利人,违反法定程序,构成“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2. 程序合法性决定行政行为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应依法撤销。本案中,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调查义务,直接推定房屋权属,导致补偿对象错误,即便征收目的合法,亦因程序违法丧失法律效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不可替代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行政机关在权属争议中,应结合土地使用权证、历史居住记录等综合认定权利人,不得以“登记错误”或“推定”替代法定调查程序。
本案警示行政机关:征收程序中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权属认定必须基于充分证据,否则将面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1.程序违法不再是“可补正的瑕疵”,而是撤销行政行为的独立事由
2.公民可凭单一权属凭证(如土地证)颠覆政府整套征收文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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