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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律所·法律观点:如何打破“挂名法定代表人”背后的“限高困境”|尉夏木律师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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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女士因拒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以“不缴社保”为由威胁其担任挂名法人,最终被卷入200万元债务纠纷事件引发热议。该案件中,
其账户被冻结后直接影响家庭医疗支出,暴露出挂名法人面临的"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困境,折射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法人身份的"信用连带"原则,即登记信息产生事实上的信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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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何为法定代表人?有商事常识的朋友都知道,是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代表法人(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这就意味着,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以下民事权利:
1.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2.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享有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字权。
3.公司向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享有出资证明书上的签字权。
4.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有参与诉讼的权利。
5.其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等。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
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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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会因公司未了结的执行案件被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因此,
若该公司具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法定代表人亦会被执行法院纳入限制高消费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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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会因公司未了结的执行案件被限制高消费。
因此,在实践中衍生出了一批
“挂名法定代表人”
,他们或是因为人情事故或是基于利益诱惑,亦存在
被胁迫、被欺骗
的情况。
但有一个最根本的特点:他们与公司之间
失
去实质利
益关联
,
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
,却因各种原因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他们往往会在自己被执行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后才恍然,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有可能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信用惩戒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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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推荐自行协商及辞任。
本质上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属于
委托关系
, 可以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可以通过
递交辞任书、催告函
等方式提起,注意保存好上述文件的各类记录。
2.诉讼涤除,提起变更工商登记之诉。
诉讼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原被告是谁?
是挂名法代。
诉讼请求什么写?
建议要明确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涤除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法代身份。
在哪个法院审理?
由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
争议焦点是什么
,围绕争议焦点我是否能提供相应证据,这关系到是否能胜诉?
争议焦点为挂名法代与公司之间
没有实质的利益关联
。至于证据该如何整理和提供,每个人情况的不同,建议详细咨询,具体分析。
法院判决主文能否执行?
胜诉后,法代作为申请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由执行法院公对公发函至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3.官司打赢并强制执行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后,
解除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执行措施
才是核心要务。
作出限高措施的执行法院有哪几家?不论是尚在执行的,还是已经终本了,根据执行案号,找到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提出
书面执行异议
,提出解除限制高消费并附上相关证据,理由成立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则决定驳回。驳回后,申请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到这里挂名法定代表人终于安全下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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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忠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面对一件自己纯受益的事情时,可能隐形的代价超出你的承受范围。遇事不决,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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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执业以来,帮助上百起家庭及企业解决了各类形式纠纷问题。曾参与并处理过千万财产分割问题,主导股权架构搭建等。擅长公司法业务及婚姻家庭类(含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同居期间财产及抚养权类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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