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本案通过司法审查重申: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是法治底线。即使针对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准确认定执法对象、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等。法院在确认房屋确属违建的前提下,仍因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彰显了“程序正义”在保障公民权利中的核心价值,对规范基层执法具有标杆意义。
2018年4月,山东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执法局”)巡查发现某院落内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老人之父,老人长期居住)。执法局未向房屋所有权人送达文书,而直接向老人的儿子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4月14日前自行拆除。因未履行,执法局于4月19日强制拆除部分房屋。
老人认为执法程序违法,提起诉讼请求:
1.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2. 将房屋恢复原状。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 涉案房屋确未取得规划许可,系2017年所建;
2. 执法局将通知书错误送达给非产权人(老人之子);
3. 强拆前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执法局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撤销了《通知书》,县政府也确认其违法。
确认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驳回恢复房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执法局承担。
1. 执法主体是否有权直接强拆?
原告主张:强拆必须经法院裁定,执法局无权直接拆除。
被告辩称:其依据《城乡规划法》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拆除违建属法定职权。
法院认定:执法局具有职权,但未履行法定程序。
2. 强拆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主张:通知对象错误(非产权人),且未申请法院执行,程序违法。
被告辩称:房屋属违建,拆除实体正确,仅存“程序瑕疵”。
法院认定:未向权利人送达文书、未申请法院执行,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3. 能否要求恢复房屋?
原告主张:强拆造成损失,应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无权索赔。
法院认定:违建不属于合法权益,恢复请求无法律依据。
1. 程序违法必然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强制法》第44条明确规定:对违建的强制拆除,需经公告并给予复议、诉讼期限,期满后当事人不拆除且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执法局未向产权人送达文书、未申请法院执行即强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行政诉讼法》第74条应确认违法。
2. “违建”认定不能免除程序义务
即使房屋确属违建,行政机关仍须恪守程序正义:
对象准确:文书须直接送达权利人(《行政处罚法》第40条);
权利告知: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行政强制法》第35条);
司法审查:强拆前必须申请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法》第53条)。
以“实体合法”掩盖程序违法,本质是对法治的双重破坏。
3. 违法建筑不产生合法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第2条限定“合法权益”受损方可获赔。本案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自始不受物权法保护,故恢复原状请求无法支持。但需强调:程序违法责任的独立存在,不因建筑违法而豁免。
对百姓的启示:
1. 遇强拆必查“三步”:
谁拆的?(执法主体是否经法律授权)
怎么通知的?(文书是否送达权利人本人)
有无法院文件?(是否经司法强制程序)
2. 及时保留证据:强拆现场照片、执法文书、产权证明系维权核心。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即使针对违建,也须严格履行:调查→告知→听取申辩→申请法院执行四步程序。任何“重实体轻程序”的操作,都将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若您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请立即核查执法程序合法性。程序违法是可诉的关键突破口!但需清醒认识:房屋无证可能不被赔偿,而程序违法必被追责。我们擅长从执法主体资格、文书送达、强制程序等维度构建精准诉讼策略,最大限度捍卫您的程序性权利。
华联律师事务所
程序正义守护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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