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经典案例: 强拆违建,执法主体不适格也属程序违法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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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价值

本案通过司法审查重申: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是法治底线。即使针对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准确认定执法对象、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等。法院在确认房屋确属违建的前提下,仍因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彰显了“程序正义”在保障公民权利中的核心价值,对规范基层执法具有标杆意义。

2018年4月,山东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执法局”)巡查发现某院落内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老人之父,老人长期居住)。执法局未向房屋所有权人送达文书,而直接向老人的儿子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4月14日前自行拆除。因未履行,执法局于4月19日强制拆除部分房屋。

老人认为执法程序违法,提起诉讼请求:

1.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2. 将房屋恢复原状。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 涉案房屋确未取得规划许可,系2017年所建;

2. 执法局将通知书错误送达给非产权人(老人之子);

3. 强拆前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执法局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撤销了《通知书》,县政府也确认其违法。

确认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驳回恢复房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执法局承担。

1. 执法主体是否有权直接强拆?

原告主张强拆必须经法院裁定,执法局无权直接拆除。  

被告辩称:其依据《城乡规划法》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拆除违建属法定职权。  

法院认定:执法局具有职权,但未履行法定程序。  

2. 强拆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主张:通知对象错误(非产权人),且未申请法院执行,程序违法。  

被告辩称:房屋属违建,拆除实体正确,仅存“程序瑕疵”。  

法院认定:未向权利人送达文书、未申请法院执行,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3. 能否要求恢复房屋?

原告主张:强拆造成损失,应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无权索赔。  

法院认定:违建不属于合法权益,恢复请求无法律依据。  

1. 程序违法必然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强制法》第44条明确规定:对违建的强制拆除,需经公告并给予复议、诉讼期限,期满后当事人不拆除且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执法局未向产权人送达文书、未申请法院执行即强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行政诉讼法》第74条应确认违法。

2. “违建”认定不能免除程序义务

即使房屋确属违建,行政机关仍须恪守程序正义:

对象准确:文书须直接送达权利人(《行政处罚法》第40条);  

权利告知: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行政强制法》第35条);  

司法审查:强拆前必须申请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法》第53条)。  

以“实体合法”掩盖程序违法,本质是对法治的双重破坏。

3. 违法建筑不产生合法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第2条限定“合法权益”受损方可获赔。本案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自始不受物权法保护,故恢复原状请求无法支持。但需强调:程序违法责任的独立存在,不因建筑违法而豁免。

对百姓的启示:

1. 遇强拆必查“三步”:

谁拆的?(执法主体是否经法律授权)  

怎么通知的?(文书是否送达权利人本人)  

有无法院文件?(是否经司法强制程序)  

2. 及时保留证据强拆现场照片、执法文书、产权证明系维权核心。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即使针对违建,也须严格履行:调查→告知→听取申辩→申请法院执行四步程序。任何“重实体轻程序”的操作,都将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若您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请立即核查执法程序合法性。程序违法是可诉的关键突破口!但需清醒认识:房屋无证可能不被赔偿,而程序违法必被追责。我们擅长从执法主体资格、文书送达、强制程序等维度构建精准诉讼策略,最大限度捍卫您的程序性权利。

华联律师事务所

程序正义守护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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