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法律观点:高温作业致死能否认定工伤?——从青岛大学宿管大爷事件看法律边界|王志鹏律师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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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的老人,在51℃高温中坚守岗位,背后是8个月未发的微薄工资——这不仅是工伤问题,更是劳动者尊严的丧失。

青岛大学宿管大爷离世事件中,一个鲜被关注的细节令人心碎:据多名学生反映,这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不仅在高温蒸笼般的值班室工作,还被拖欠工资长达8个月,月薪仅1800元。

高龄劳动者在极端环境下超时工作却无法获得及时报酬,凸显了年龄歧视与权益保障缺失的双重困境。更令人忧心的是,此类现象在校园后勤、物业服务、环卫保洁等领域普遍存在。

在法律层面,此案提出了两个尖锐问题:超龄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被拖欠的工资是否加速了悲剧的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款: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性中暑的工伤认定:根据《职业病目录》,高温作业引起的中暑属于法定职业病。若经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为工伤。

视同工伤的兜底条款:即使未明确诊断为职业病,若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仍可适用第15条“视同工伤”。

结合本案分析

工作时间与场所:大爷在值班室值守时中暑,值班室是履行职责的固定场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要求。

高温环境与死因关联:事发当日室外气温达39℃,值班室无空调且室温高达51℃,符合“高温作业”定义。若尸检报告确认死因为高温导致的热射病,即可认定为职业病。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即便大爷接近70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超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仍可认定劳动关系。

本案关键在于死因鉴定及劳动关系认定。若大爷的死亡被确认为职业性中暑或符合视同工伤条件,其家属可依法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校方及物业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因其未履行防暑降温义务,违反《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此案警示用人单位:外包用工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借口,劳动者权益保护需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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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王志鹏律师,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10年,处理过上百起交通事故,工伤,健康权类纠纷,主攻人身侵权类纠纷案件。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全程为当事人把控每个关键环节,力争为每位当事人做到赔偿利益最大化。另本所律师团队服务于多家房产中介,对于出现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动拆迁纠纷,遗产继承权纠纷,中介佣金合同纠纷等房产类纠纷精耕细作,在上海各中院二审阶段出现若干反败为胜的经典判例。

▌代表性案例

代理被告方蔡某踢足球致伤健康权纠纷,经过激烈的抗辩,坚持主张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最终法院驳回了对方主张的30多万赔偿诉求。 案号:(2024)沪 0115 民初 170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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