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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律所·经典案例评析 |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教科书级应对策略
2025-07-17
案件价值
本案直击行政执法中的程序合规要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时,若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告知、听证、笔录等程序义务,即使实体违建事实成立,决定亦属无效。此案为公民对抗“重结果、轻过程”的强拆行为提供了教科书式维权路径。
2018年4月13日,曹县居民张女士(化名)突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其房屋系违建,要求24小时内自行拆除。
执法局依据:
房屋实际面积(主房340㎡+附属建筑70.7㎡)远超2014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108.65㎡,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认定违建。
曹县人民政府查明,执法局在调查中未履行法定程序(未通知当事人到场陈述、未告知救济权、未制作现场笔录),违反《行政强制法》第18条,最终
撤销该通知书
。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程序合法性
执法局主张:
文书属于“责令改正”,非行政处罚,程序可简化;
超面积建设事实清楚,拆除决定实体正确。
申请人主张:
通知书实质是
行政强制措施
,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程序规定;
执法局未调查房屋权属沿革(原由前夫之父申建),未保障
申辩权
。
一纸拆除令,程序无小事
法律定性关键: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看似“改正通知”,实为
限制公民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必须严格适用《行政强制法》第18条:
行政机关必须:
① 通知当事人到场;② 告知理由、依据及救济权;③ 听取陈述申辩;④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本案程序致命伤:执法局仅凭巡查发现和书面查询(无当事人参与)直接下达通知书,全程缺失当事人参与环节,剥夺程序权利,属于根本性违法。
实体正确≠程序豁免
即使房屋确属违建,行政机关亦须通过合法程序认定。
执法局以“效率”为由规避程序,实为对公民权利的漠视。
公民应对拆除令的三步法则
查程序:
是否收到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的书面通知?是否被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是否获得陈述申辩的机会?
程序漏洞是推翻强拆决定的首要突破口。
核实体:
房屋建设历史背景(如早年政策允许的扩建);权属继承关系(避免“张冠李戴”式执法)。
速维权:
收到限期拆除文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最高效救济途径。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拆除令不是“速裁令”:未履行程序义务的强制决定,终将在复议或诉讼中被撤销,反而增加执法成本。
若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拒签空白笔录
要求执法机关书面说明违法事实及依据
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复议时效仅60日!)
程序失守,强拆必覆
华联律所以程序正义为盾,守护公民财产权利
华联律师事务所·行政争议解决中心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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