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骑行博主赵朔的宠物猫“悟空”离奇死亡事件引发热议。从最初的车祸说,到疑似中毒的兽医检查结果,再到最终公布的“误食啮齿类动物”死因,事件一波三折。尽管网友对真相仍有争议,但该案为探讨宠物毒杀案件的刑事归责逻辑提供了典型案例——为何“悟空”事件中未被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 案件回顾:“悟空”之死的争议与真相
事件脉络
4月15日:赵朔在若羌县附近发现“悟空”死亡,初步称其因车祸去世。
后续疑点:网友发现尸体无外伤、定位器轨迹异常、牵引绳卡扣解开等,怀疑人为投毒。
5月9日:赵朔公布兽医结论,称“悟空”因误食带毒啮齿类动物死亡,并删除部分争议视频。
赵朔回应小猫悟空死亡细节
争议焦点:
是否存在人为投毒?
若存在投毒行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 律师观点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边界
我国《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行为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其核心在于公共性和危险性。
1.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
案例1(安徽淮南毒狗案):七旬老人因不满犬吠,在小区广场投毒致22只宠物犬死亡,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法院认为,公共场所投毒可能威胁儿童或其他动物,具备公共危险性。
案例2(韩某某过失投毒案):村民在自家院内投放鼠药致邻居羊群死亡,因主观系过失且范围有限,被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最终不起诉。
2. “悟空”事件为何排除适用?
缺乏公共危险性:若“悟空”死因确为误食自然毒源(如带毒鼠类),则无“投放行为”存在;即使存在人为投毒,但投毒范围若仅针对特定动物(如野外诱杀啮齿类动物),且未威胁公共安全,亦不构成本罪。
证据链不足:赵朔删除部分现场视频、监控失效、定位数据异常等,导致直接证据缺失。司法实践中,定罪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毒物来源、投放行为与结果关联性),本案显然未达此标准。
(二)宠物毒杀案件的其他归责路径
若排除投放危险物质罪,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
故意毁坏财物罪:宠物属个人财产,若毒杀行为针对特定宠物且损失达5000元以上,可能构成本罪。
难点:宠物价值评估争议大,精神损失难量化。
寻衅滋事罪:若投毒者出于报复社会、制造恐慌等目的,可能以本罪追责。
民事侵权责任:宠物主可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但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 法律实践的反思与启示
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的平衡
投放危险物质罪侧重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而非结果。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只要行为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即可定罪。
证据要求严格
刑事定罪需排除合理怀疑。如“悟空”案中,缺乏毒物来源、投放行为等关键证据,难以支撑重罪指控。
社会治理的短板
农村地区鼠药滥用、城市宠物管理矛盾等,需通过行政监管(如规范农药销售)和社区调解(如文明养犬公约)综合解决。
■ 结语
“悟空”事件虽未走向刑事指控,但其背后的法律争议与社会矛盾值得深思。宠物作为“特殊财产”,其生命价值与情感意义逐渐被法律认可,但现行法规仍存在滞后性。未来,需通过完善动物保护立法、细化刑事归责标准,实现人宠和谐与社会安全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