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报道
4月27日,记者获悉,“邯郸三姐妹给父亲上坟被大伯炸死”一案将于2025年4月28日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网传视频截图
据悉,被告人王某东为三姐妹的大伯,因耕地问题与被害人一家长期存在矛盾。2024年12月20日,王某东将装有爆炸装置的绿色编织袋放到其吸污车右后方,驾驶该车行至被害人父亲王聚山坟地附近,将爆炸装置埋于王聚山坟头东南侧地下后驾车返回家中。2025年1月31日,被害人王晶晶、王欢欢、王换娜等人到其父王聚山坟前烧纸时,燃烧的纸钱引爆了王某东预先埋藏在此处的爆炸装置,致其三人当场死亡。
3月2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后,被告人提起上诉。
(消息来源:极目新闻)
■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但“可以”非“必须”从轻。法院需结合自首动机、对侦破作用及悔罪表现综合判断。若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自首的从轻效果可能被抵消。
结合本案分析
自首的“功利性”:王某东埋设爆炸装置后未主动投案,而是在罪行必然暴露后被动自首,其“悔罪表现”存疑。参考朱晓东案,被动自首且无实质悔罪者,难以获得从宽。
犯罪手段的权重:爆炸物具有公共危险性,即使针对特定对象,也可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14条,此类手段可能加重量刑。
社会危害性:案件引发公众对农村土地矛盾、爆炸物监管的广泛担忧,法院需通过死刑判决强化法律威慑。
■ 总结
死刑适用需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华联律师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体现了司法对“手段极端性”与“社会危害性”的从严考量。律师建议,辩护中应重点论证犯罪动机的具体情节,并推动民事赔偿以争取调解空间,避免单纯依赖自首等单一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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