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自首未必能免死?从“邯郸案”看个体悔罪与社会正义的价值博弈丨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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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报道

427日,记者获悉,“邯郸三姐妹给父亲上坟被大伯炸死”一案将于2025年428日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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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视频截图

据悉,被告人王某东为三姐妹的大伯,因耕地问题与被害人一家长期存在矛盾。20241220日,王某东将装有爆炸装置的绿色编织袋放到其吸污车右后方,驾驶该车行至被害人父亲王聚山坟地附近,将爆炸装置埋于王聚山坟头东南侧地下后驾车返回家中。2025131日,被害人王晶晶、王欢欢、王换娜等人到其父王聚山坟前烧纸时,燃烧的纸钱引爆了王某东预先埋藏在此处的爆炸装置,致其三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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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后,被告人提起上诉。

(消息来源:极目新闻)

■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但“可以”非“必须”从轻。法院需结合自首动机、对侦破作用及悔罪表现综合判断。若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自首的从轻效果可能被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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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分析

自首的“功利性”:王某东埋设爆炸装置后未主动投案,而是在罪行必然暴露后被动自首,其“悔罪表现”存疑。参考朱晓东案,被动自首且无实质悔罪者,难以获得从宽。

犯罪手段的权重:爆炸物具有公共危险性,即使针对特定对象,也可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14条,此类手段可能加重量刑。

社会危害性:案件引发公众对农村土地矛盾、爆炸物监管的广泛担忧,法院需通过死刑判决强化法律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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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死刑适用需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华联律师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体现了司法对“手段极端性”与“社会危害性”的从严考量。律师建议,辩护中应重点论证犯罪动机的具体情节,并推动民事赔偿以争取调解空间,避免单纯依赖自首等单一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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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王志鹏律师,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10年,处理过上百起交通事故,工伤,健康权类纠纷,主攻人身侵权类纠纷案件。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全程为当事人把控每个关键环节,力争为每位当事人做到赔偿利益最大化。另本所律师团队服务于多家房产中介,对于出现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动拆迁纠纷,遗产继承权纠纷,中介佣金合同纠纷等房产类纠纷精耕细作,在上海各中院二审阶段出现若干反败为胜的经典判例。

▌代表性案例
代理被告方蔡某踢足球致伤健康权纠纷,经过激烈的抗辩,坚持主张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最终法院驳回了对方主张的30多万赔偿诉求。 案号:(2024)沪 0115 民初 1700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