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上篇和中篇中,我们分别探讨了25年悬案的追溯时效、证据证明力、主从犯认定以及量刑建议的合理性等法律争议。在下篇中,我们将进一步聚焦于死刑适用的严格标准、辩护策略的具体实施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正义与人道关怀的平衡。本案的复杂性不仅在于犯罪行为的恶劣性,更在于法律适用中的诸多争议点。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审判结果。
■ 争议四: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死刑适用标准
在25年悬案中,检察院对赵某的量刑建议为死刑立即执行,而法院最终判决为死缓。这一差异不仅反映了死刑适用中的严格标准,也体现了司法裁量权在平衡法律与人道关怀中的重要作用。以下从死刑适用的法定条件和死缓的适用条件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1. 死刑适用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一规定明确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死刑的严格限制。本案中,赵某虽参与了犯罪行为,但有可能并未直接实施杀害行为,且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次要。因此,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赵某的罪行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尤其是未直接实施暴力行为的参与者,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赵某的行为虽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从犯,但已不能排除他作为从犯的可能性,该部分事实仍然存疑,另外其在本案中可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定条件。
2. 死缓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死缓)。死缓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分子的罪行严重,但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或者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次要等。本案中,赵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其在犯罪中的次要作用,均为适用死缓提供了充分依据。
首先,赵某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现出深刻的悔罪态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次,赵某在犯罪中有可能仅负责诱骗被害人,可能未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低。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争议五:辩护策略的具体实施
在25年悬案的辩护中,辩护律师需要从多个角度制定并实施有效的辩护策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三项关键的辩护策略及其具体实施方式:
1、排除合理怀疑
辩护律师可以重点审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特别是同案犯口供的可靠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中,赵某的口供可能存在为减轻自身罪责而夸大其他同案犯责任的情形。例如,赵某在供述中可能将主要责任推卸给已故的主犯李某,以减轻自己的罪责。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比对同案犯的口供,发现其中的矛盾点,并结合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验证口供的真实性。此外,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调取案发现场的物证(如凶器、绳索等)和书证(如租房合同、通话记录等),以进一步排除合理怀疑,削弱控方的证据链条。
2、主从犯认定的辩护
通过分析犯罪分工、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辩护律师可以争取将当事人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赵某可能仅负责诱骗被害人,可能未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主观恶性较低,可能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调取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查记录,证明赵某在犯罪中的作用明显轻于其他同案犯。例如,赵某并未参与捆绑、窒息等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较弱。通过主从犯的认定,辩护律师可以为赵某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3、量刑情节的挖掘
辩护律师可以充分挖掘当事人的量刑从轻情节,例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等。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赵某在侦查和审判阶段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深刻的悔罪表现,辩护律师可以据此主张从轻处罚。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申请心理评估报告,证明赵某的心理状态稳定,再犯可能性较低,从而为其争取更轻的刑罚。
通过以上三项辩护策略的具体实施,辩护律师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司法公正与人道关怀的平衡。
■ 争议六:司法公正与人道关怀的平衡
本案的审理不仅关乎法律的严格执行,更涉及司法公正与人道关怀的平衡。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关注以下两个核心问题:
1、被害人家属的权益保护
在追求对犯罪分子的惩罚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害人家属的心理感受,避免因司法程序或判决结果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本案中,被害人家属经历了长达25年的痛苦等待,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通过充分沟通和心理疏导,帮助其缓解心理压力,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犯罪分子的改造可能性
对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突出的犯罪分子,应给予改造的机会,体现司法的人道关怀。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缓,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案中,赵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其在犯罪中的次要作用,表明其具备改造的可能性。通过社区矫正、心理辅导等措施,可以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风险,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总之,司法公正与人道关怀的平衡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目标。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应兼顾被害人家属的权益保护和犯罪分子的改造可能性,推动社会和谐与法治进步。
■ 总结
25年悬案的告破,不仅是对正义的伸张,更是对司法实践的深刻反思。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审判结果。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司法公正与人道关怀的平衡,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本案的最终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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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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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案例
·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