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997年,上海某区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年轻女子遇害案。22岁的四川务工者小芳在出租屋内被残忍杀害,案件因凶手身份不明、线索中断而成为悬案。25年后,通过指纹比对,警方锁定已故凶手李某,并顺藤摸瓜抓获三名同案犯:张某、王某,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赵某。(以上均为化名)
然而,案件的告破并未终结法律争议,反而引发了关于追溯时效、证据证明力、主从犯认定等问题的广泛讨论。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探讨辩护策略,并分析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正义与人道关怀。
■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1997年12月6日,小芳在某区某镇某出租屋内被杀害。案件因凶手身份不明、线索中断而成为悬案。2021年,通过指纹比对,警方锁定已故凶手李某,并顺藤摸瓜抓获三名同案犯:张某、王某和赵某。然而,案件的法律争议并未因凶手的落网而终结,反而引发了关于追溯时效、证据证明力、主从犯认定等问题的广泛讨论。
■ 争议一:25年追溯时效是否已过,是否还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25年追溯时效是否已经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行为的追溯时效根据法定最高刑期确定。本案中,小芳被杀害,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溯时效为20年。然而,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如果案件已经立案侦查,且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因为自案发1997年起至2022年提起公诉已经经过25年,故若需要认定本案不受追溯时效限制,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第二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况。
1997年案发后,警方已立案并展开侦查,但因线索中断未能破案。这一事实表明,案件确实已经立案侦查。故,还需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况。李某及其同伙在案发后潜逃,符合“逃避侦查”的情形。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本案不受20年追溯时效的限制。然而,辩护律师可以质疑警方在25年间是否采取了充分的侦查措施,以及是否存在侦查懈怠的情形,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的空间。
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尽管案件已经立案侦查,但警方在25年间是否采取了充分的侦查措施。但是犯罪嫌疑人并不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况,可能会对案件的追溯时效产生影响。例如,如果能够证明警方在案发后多年未采取任何实质性侦查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追溯时效已过,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减轻处罚的机会。最终,本案中对于张某、王某的追溯时效已经经过。
而对于赵某的处理,按照《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因赵某于20XX年又犯XX罪,故其在1997年的抢劫罪,并未经过追溯时效。
(二)25年追溯时效已经经过,是否还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超过追诉时效但必须追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核准时通常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情况,还会考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因素。
尽管本案具有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裁定不予追诉,可能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考虑到证据的稳定性与充分性。尽管指纹比对锁定了凶手,但部分关键证据(如同案犯口供)存在矛盾,可能影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其次,考虑到部分同案犯已死亡,难以进一步核实证据。再次,由于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尽管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潜逃,但部分同案犯在追溯时效期间内并未逃避侦查,可能影响追诉的必要性。最后,综合考量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政策导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能综合考虑了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政策导向,认为追诉的必要性不足以突破追溯时效的限制。
■ 结语
最高人民检察院裁定不予追诉,体现了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守以及对案件具体情况的综合考量。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尊重司法裁量权,同时关注被害人家属的权益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案的裁定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适用,更是对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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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案例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