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万元家务补偿案透视离婚经济补偿:法律与现实差距之探微丨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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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起全职妈妈在离婚诉讼中获得2万元家务补偿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质疑声四起:“这一数额竟不及保姆一月薪资!”此案例不仅触及了法律与公众认知之间的鸿沟,也促使我们深入探讨家务补偿的法律困境与社会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此典型案例,揭示家务补偿制度的法律难点与社会背景。

■ 事件回顾

2009年,小丽与小俊(均为化名)结为连理,婚后初期生活和谐,并育有一子。为全心照料孩子,小丽放弃工作,成为全职母亲。然而,随着婚姻生活的推进,琐事纷争逐渐累积,自怀孕生子后,小丽独自承担家务与育儿重任,生活费用全赖娘家接济。小俊非但未尽家庭责任,反而对小丽恶语相向,且沉迷赌博,多次因斗殴被警方处理。面对如此恶劣的家庭环境,小丽于2021年携子返回娘家,两人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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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这段婚姻终于走到尽头。小丽以家务补偿为由,将小俊诉至河西区人民法院。她指出,小俊多年未承担家庭开支及育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孩子由自己抚养,小俊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小俊则反驳称,小丽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不利于孩子成长,且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及支付家务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小丽在抚养子女及承担家务方面付出较多,法院判定孩子由小丽抚养小俊月付抚养费1000元并分割房产并支付小丽94.5万元折价款同时,综合考量小丽投入家庭劳动的时间、精力及小俊的经济能力,酌定由小俊支付小丽经济补偿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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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小丽有权请求经济补偿。本案判决不仅肯定了全职妇女的家务劳动价值,也传递了夫妻平等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

■ 律师观点

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该条解释生效,是否会影响实践中司法审判中对补偿金额的增加?

法院在裁判时通常考虑家务强度、职业牺牲成本、受益方增益及地区经济水平四个维度。本案中,小丽虽因全职持家放弃职业发展,但其贡献被定性为“对家庭的无形投入”,因缺乏直接证据,法院仅依据基本劳务时长折算补偿,金额远低于理论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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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的难点与争议

补偿标准模糊:法律未明确量化公式,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导致类似案件补偿金额悬殊。

举证门槛高:全职妈妈需证明家务贡献,但实践中缺乏留存证据的意识。尽管电子证据逐渐被采纳,但普及度仍不足。

时效限制: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事后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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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困局的路径

为破解家务补偿制度的困境,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推动司法标准化:借鉴国际经验,构建“劳务时间×机会成本”的量化模型,如德国按最低工资折算家务价值,或日本按婚姻时长梯度补偿。

2. 优化举证规则:尝试“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受益方证明配偶贡献度,减轻全职妈妈的举证负担。

3. 明确补偿金来源:补偿金应从义务方个人财产支付,避免稀释共同财产,确保补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 总结

2万元补偿的背后,折射出法律对家务贡献的有限承认与现实经济逻辑的妥协。与其纠结于“公平与否”,不如致力于制度完善,引入“家务价值评估标准”,或通过社保机制补偿家庭主妇/夫。法律虽非万能,但应不断贴近人性,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