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随着内地与香港在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交流不断加强,涉港婚姻家庭问题愈发成为两地法律实践的难点。本文通过梳理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实务操作和法律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香港地区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婚姻诉讼条例》,香港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办理,因此香港离婚不存在协议离婚,所有离婚均需通过家事法庭办理。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申请人可以通过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方式提出离婚,且非经法院同意,婚后一年内不能单方提出离婚呈请,但双方提出离婚申请的,不限时间。
■ 离婚析产
(1)离婚财产披露原则
香港离婚时夫妻必须提交《经济情况陈述书》,列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得有隐瞒,否则存在被控告藐视法庭罪的刑事风险。财产披露涉及当事人所有的银行账户、股票、保险等资产,银行账户方面,至少要提供过去12个月的对账单。如果一方有质疑,被质疑的一方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所填写的内容,比如某笔支出对应的银行单据等;如果其记忆模糊会给法官留下不可信的印象,导致法官运用酌情权,判决可能会有利于该当事人。
(2)分别财产制
根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第4条,关于已婚女性财产的相关规定,香港实行的是彻底的婚姻分别财产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是各自独立的,香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订立财产协议对财产进行归属份额,但法庭并非会全数采纳。
(3)公平原则
根据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6条、第7(1)条,以及《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判例,香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重新安排夫妻财产。
2010年香港终审法院在 LKW v DD (2010)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处妻子在香港离婚时,有权分得配偶一半资产,确立了“50/50进行分割的规则 + 案情事实背景及其他考虑因素” 的离婚诉讼案件析产原则(详见LKW VS DD [2010] 13 HKCFAR 537判案书)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6条规定了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转让、授产安排和更改授产安排的命令,若某项财产为一方有权凭管有权或复归权而享有的,或为家庭子女利益或婚姻另一方/双方利益,法院可以命令将指明的财产转让给另一方或任何家庭子女。
在进行财产转让时,法院会根据条例第7(1)条的规定进行考量:(a)婚姻双方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b)婚姻双方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c)双方的生活水平;(d)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e)双方的身体或者精神状况;(f)双方对家庭的贡献;(g)因离婚而丧失的利益价值。
■ 子女抚养权
香港与内地一样,法官在判决抚养权时均系从最有利于子女本身的利益出发做出判令,如会考虑尽量保持现状、主要照料者是谁、子女意愿、父母能力、子女年龄等因素。
香港在离婚或分居之诉中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以保护子女的权益,如:
(1)监护权之诉
如一方怀疑在离婚或分居案件提起诉讼前或审理期间另一方会带子女离港时,可提起监护权之诉,一旦提起,子女便成受法院监护之人,有关该子女的重大事项(如离境)需要法院同意。
(2)禁止令
一方可在离婚或分居案件审理期间申请禁止令,禁止任何人将相关子女带离香港。
(3)临时抚养费或临时经济资助
在离婚或分居案件审理期间,如有必要,一方可以申请临时抚养费或法院可随时发出临时经济资助命令。
■ 抚养费
香港与内地一样,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18岁,除非子女在就读大学伙食其它特殊情况;抚养费金额主要也是考虑收入、客观需要、一向的生活及教育方式或预期的教育方式并顾及将来的收入及负担综合而定,并无明确的标准。
香港地区法律查询网址:
电子版香港法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香港司法机构-判案书:https://legalref.judiciary.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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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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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事诉讼领域,易娟律师曾处理过涉港离婚诉讼、涉外抚养费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案件。
▌代表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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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务经理劳动争议案件,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以代发工资为由与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员工派遣服务协议,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未支持申请,经律师充分举证,一审基本支持员工全部请求。
·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公司股东间签订对赌协议后,公司营业额未达到约定目标,小股东起诉请求其他股东回购其股权,并支付相应转让款,法院支持股东全部诉讼请求。